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各開發(fā)區(qū)、新區(qū)、園區(qū)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宿遷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五屆三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9月19日
宿遷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工作,推動政務信息資源優(yōu)化配置和創(chuàng)新應用,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務水平,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fā)〔2016〕51號)、《省政府關于江蘇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發(fā)〔2017〕133號)的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托政務信息系統(tǒng)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法律法規(guī)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本辦法也適用其他依法經授權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采集、歸集和共享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政務信息系統(tǒng)整合共享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市電子政務辦承擔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具體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組織實施??h(區(qū))人民政府要明確政務數據互通共享主管部門,并在業(yè)務上接受市電子政務辦公室的監(jiān)督指導。
其他政務部門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具體推進和落實,負責本部門與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的聯(lián)通,并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向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提供共享信息,從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獲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怨蚕頌樵瓌t,不共享為例外。各政務部門形成的政務信息資源原則上應予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ǘ┙y(tǒng)籌規(guī)劃,全面推進。各政務部門共享信息統(tǒng)一歸集到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形成基礎數據庫、主題數據庫和部門業(yè)務庫,統(tǒng)一向政務部門提供信息共享服務。
?。ㄈ┙y(tǒng)一標準,便捷高效。政務部門按照“一數一源、多元校核、動態(tài)更新”的要求和統(tǒng)一的標準規(guī)范采集和處理信息,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確認或獲取的信息不得另行重復采集,不得擅自超范圍采集。
?。ㄋ模┬枨髮?,無償使用。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取、產生的信息資源是政務信息資源的組成部分,政務部門應當無償向共享交換平臺提供信息,及時滿足其他政務部門的共享需求。
(五)規(guī)范有序,保障安全。政務部門應當加強政務信息資源安全管理,不得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擴散所獲取的信息,因使用不當造成安全問題的,依法追究使用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章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六條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是實現(xiàn)政務數據共享和業(yè)務協(xié)同的基礎,是政務部門間信息共享的依據。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包括數據名稱、數據格式、共享類別、共享范圍、更新頻度、時效要求、提供方式、提供單位、可否向社會開放等內容。
第七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等要求,加強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的梳理,編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共享目錄和開放目錄,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維護。
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電子證照信息、社會信用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共享目錄和開放目錄,由基礎信息資源庫的牽頭建設部門負責編制。
由多個政務部門共同建設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形成的主題信息資源,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共享目錄和開放目錄由主題信息資源牽頭部門組織其他相關部門共同編制。
第八條 市電子政務辦公室負責建立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更新管理機制。按照“誰編制、誰負責”的原則,各級政務部門負責更新維護本部門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當有關法律法規(guī)修改或行政管理職能發(fā)生變化等因素涉及政務信息資源目錄調整的,相關部門應在情形發(fā)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更新,確保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各縣(區(qū))政務數據互通共享主管部門負責更新維護本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并對本級各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更新維護工作進行監(jiān)督考核。
第三章 政務信息資源分類與共享要求
第九條 政務信息資源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等三種類型。
無條件共享類包括:具有基礎性、基準性、標識性的政務信息資源;資源提供方明確可以無條件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經同級政府核定應當無條件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
有條件共享類包括:內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條件提供給資源需求方的政務信息資源;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章政策或其他依據,只能提供給指定對象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按照相關保密管理規(guī)定,列入有條件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
不予共享類包括: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的政策依據,不能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的政務信息資源。
第十條 政務信息資源分類應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擦腥氩挥韫蚕眍惖恼招畔①Y源,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的政策依據。
(二)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電子證照信息、社會信用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的基礎信息項是政務部門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必須依據整合共建原則,通過在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上集中建設實現(xiàn)基礎數據統(tǒng)籌管理、及時更新,在部門間實現(xiàn)無條件共享。
?。ㄈ﹪@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項目形成的主題信息資源,應當通過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予以共享。
第四章 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
第十一條 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是管理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支撐各級政務部門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關鍵基礎設施。按照承載網絡,分為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內網)和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外網)兩部分。
政務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和業(yè)務協(xié)同必須通過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進行,各級政務部門不得重復建設跨區(qū)域、跨部門使用的目錄系統(tǒng)、共享系統(tǒng)和交換系統(tǒng),已有的應逐步向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遷移。
縣級及以下人民政府不再建設本級共享交換平臺,應充分利用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滿足業(yè)務需求。
第十二條 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內網)按照涉密信息系統(tǒng)分級保護有關要求,依托電子政務內網建設管理。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外網)應與省級平臺進行無縫對接,逐步實現(xiàn)國家、省、市共享交換平臺的全線貫通。
第十三條 各級政務部門原則上應將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tǒng)向電子政務外網遷移,將相關政務信息資源接入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外網)。
第十四條 各級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的技術規(guī)范,做好本部門信息系統(tǒng)與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的對接。
各政務部門應當充分利用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進行編制目錄、檢索信息、歸集數據、申請數據等,實現(xiàn)信息共享與業(yè)務協(xié)同。
第五章 政務數據采集、提供與使用
第十五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采集政務信息資源,明確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采集、發(fā)布、維護的規(guī)范和程序,確保政務信息資源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政務部門有政務信息資源采集需求時,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遵循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則,可以通過共享交換平臺獲取的數據,不得重復采集、多頭采集。
由多個政務部門協(xié)同采集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由相關部門共同協(xié)商明確相應職責分工。不同政務部門的同一類別的數據不一致時,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協(xié)商形成一致意見,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同級政務數據互通共享主管部門協(xié)調核實。
第十六條 政務部門應當以數字化方式采集、記錄和存儲政務信息資源,非數字化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開展數字化改造。
政務信息資源應當以統(tǒng)一標識進行采集,保障關聯(lián)應用。其中,自然人信息應以身份證號碼作為唯一標識,法人和其他組織應原則上以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唯一標識,暫時沒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應使用登記管理部門賦予的機構代碼,各登記管理部門要加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推廣應用。
第十七條 政務部門有義務通過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向其他政務部門提供可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并有權利根據履職需要提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需求。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的政策依據另有規(guī)定外,政務部門不得拒絕其他政務部門提出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需求。若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提供依據,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審簽后報同級政務數據互通共享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八條 屬于無條件共享類信息,共享信息的產生和提供部門(以下統(tǒng)稱提供部門)應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要求,及時、規(guī)范地向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報送;屬于有條件共享類信息,提供部門應明確信息的共享條件、共享范圍和使用用途(如,作為行政依據、工作參考,用于數據校核、業(yè)務協(xié)同等),統(tǒng)一通過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提供,提供方式主要包括系統(tǒng)對接、前置機共享、聯(lián)機查詢、部門批量下載等。
第十九條 屬于無條件共享類的信息,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門(以下統(tǒng)稱使用部門)在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上直接獲??;屬于有條件共享類的信息,使用部門向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提出申請并按共享條件使用數據,需要征得提供部門同意的,提供部門應在使用部門發(fā)起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使用部門按答復意見使用數據,對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門應說明充分理由。
第二十條 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提供部門應通過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及時維護和更新信息,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確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與本部門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尚不具備通過政務數據共享平臺實時同步數據條件的,由提供部門與同級政務數據互通共享主管部門共同據實確定更新周期。
第二十一條 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使用部門應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依規(guī)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強共享信息使用的全過程管理。使用部門對從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獲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確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二條 建立疑義、錯誤數據快速校核機制。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信息有疑義或發(fā)現(xiàn)有明顯錯誤的,應及時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反饋提供部門予以校核。校核期間,辦理業(yè)務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受理單位應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要求辦事人辦理信息更正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各政務部門應加強基于信息共享的業(yè)務流程再造和優(yōu)化,利用政務信息資源,推動政務服務、社會治理、商事服務、宏觀調控、安全保障、稅收共治等領域政府治理水平顯著提升,促進交通運輸、社會保障、環(huán)境保護、醫(yī)療健康、教育、文化、旅游、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食品藥品等民生服務普惠化。
第六章 政務數據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 各級網信辦負責組織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指導督促政務信息資源采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網絡安全保障工作,指導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
市電子政務辦公室要加強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安全防護,防止未經授權查詢、復制、修改或者傳輸數據,切實保障政務信息在傳輸和共享交換時的數據安全;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要加強政務信息資源采集、共享、使用時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實本部門對接系統(tǒng)的網絡安全防護措施。
共享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共享信息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別承擔相關保障責任。
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數據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五條 政務部門應當建立數據安全審計制度,規(guī)定審計工作流程,記錄并保存數據分類、采集、清洗、轉換、加載、傳輸、存儲、復制、備份、恢復、查詢和銷毀等操作過程。
第二十六條 政務數據互通共享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脫敏脫密處理機制,根據提供部門的建議,對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信息的數據依法進行脫敏脫密處理。
第二十七條 政務部門提供的共享數據,應當事先經過本部門的保密審查。共享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數據互通共享主管部門、共享信息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別承擔相關保障責任。
第二十八條 政務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管理配套制度,加強本部門信息系統(tǒng)的數據加密、訪問認證等安全保護,明確專人負責數據的保密審查和風險防范工作,完善安全技術保障體系。出現(xiàn)安全問題時,及時向政務數據互通共享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處置。
第七章 政務信息系統(tǒng)建設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務數據互通共享主管部門、財政局、網信辦建立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維經費協(xié)商機制。項目審批未通過的,不安排部門預算,且不予審批政府采購手續(xù),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安排采購活動。凡不符合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審批建設項目,不予安排運維經費。
政務信息化項目立項申請前應預編形成項目信息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項目建成后應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目錄管理系統(tǒng),作為項目驗收必要條件。
第三十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相關項目建設資金納入政府固定資產投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相關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并給予優(yōu)先安排。
第三十一條 政務部門新建、續(xù)建的政務信息系統(tǒng)原則上依托市政務云平臺建設,在用的信息系統(tǒng)應逐步遷移至市政務云平臺。市政務云平臺按照政務數據存儲和備份機制對數據進行備份、保護。
第八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依法履行職責,在全市推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中發(fā)揮監(jiān)督作用,保障專項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動完善相關政策制度。
第三十三條 政務數據互通共享主管部門負責在政務信息化項目審批、投資計劃安排、項目驗收等環(huán)節(jié)進行考核;財政局負責在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預算下達、運維經費安排等環(huán)節(jié)進行考核;網信辦負責在網絡安全保障方面進行考核。
第三十四條 市電子政務辦會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網信辦組織編制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公共數據開放工作評價辦法,并強化工作檢查,對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明顯滯后的地區(qū)和部門啟動問責問效。
各縣(區(qū))應參照建立相應的督查考核機制,強化制度剛性約束,確保工作順利推進。
第三十五條 政務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政務數據互通共享主管部門通知整改;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由政務信息系統(tǒng)整合共享工作領導小組進行通報:
(一)未按要求編制或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二)未按規(guī)定向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及時提供共享信息;
?。ㄈo故不受理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申請;
(四)向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提供的數據和本部門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時更新數據或提供的數據不符合有關規(guī)范、無法使用;
?。ㄎ澹⒐蚕硇畔⒂糜诼男斜静块T職責需要以外的目的;
?。┛晒蚕慝@得的數據仍重復采集,增加社會公眾負擔;
?。ㄆ撸┻`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政務部門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造成國家、法人、其他部門和個人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辦,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xié)辦公室,市監(jiān)委,市法院,市檢察院,宿遷軍分區(q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