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及時發(fā)布的《解釋》,既為當前認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犯罪提供了科學的、操作性極強的指南,又

  “兩高”及時發(fā)布的《解釋》,既為當前認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犯罪提供了科學的、操作性極強的指南,又為檢察機關積極主動地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行為行使公訴權提供了司法根據。不過,這里有必要指出,在具體認定誹謗行為是否構成誹謗罪的過程中,必須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犯罪構成理論準則。這就是務必堅持誹謗罪的成立,必須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誹謗他人的意圖或目的,客觀上實施了散布有損他人人格、名譽等方面信息的行為。對于那些出于維護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提出監(jiān)督、批評性意見的,切不可以誹謗罪論處。(9月12日《人民日報》)

  “言論自由的法律邊界:不得誹謗他人”這是近日,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謝望原教授的觀點。謝教授從法律專業(yè)的角度為“網絡誹謗行為”給出了更為清晰的解釋;也回應了人們較為擔心的一點,會不會出現矯枉過正的情況而使得出于正義的目的,提出監(jiān)督、批評性意見的也會以誹謗罪論處。

  網絡不過是一個信息平臺,中國互聯(lián)網從誕生之日起就從未“平靜”過。信息發(fā)布權和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一直出于混沌的狀態(tài)。即便從新世紀以來,每一起社會性事件通過網絡被放大后,無論產生的是正面效應抑或負面效應,都會被拿到社會管理層面上審視一番,試圖通過理性的思維方式找出一個答案——互聯(lián)網究竟制造了一個怎樣的信息社會。

  “兩高”發(fā)布的《解釋》被輿論認為是此前“七個底線”的“法律版本”。在信息博弈的過程中,此前人們對網絡正能量的界定和負能量的界定通常是從情感上劃定的,而鮮有從法律意義上給出答案來。“兩高”發(fā)布的《解釋》為“網絡誹謗”的行為邊界給出了具體的數值,“點擊5000次”和“轉發(fā)500次”顯然不是“吸引眼球”那么簡單,在威懾力和震懾力方面,“兩高”預設的效果,通過網友近日的反應已經給出了答案。

  事實上,網友的“內心糾結”完全可以拿到現實生活中來釋放出來。人們常說,“互聯(lián)網不是法外之地”,在現實生活中被認定是不可能觸及的邊界,到互聯(lián)網上一樣是禁區(qū)。單就互聯(lián)網而言,所謂“禁區(qū)”在中國和世界任何國家都一樣存在的。“斯諾登事件”出現后,互聯(lián)網的工具屬性充分被顯現出來,“虛擬世界”是人類想象的結果,從法律和道德一樣上,虛擬是不存在的,最多算是人類交流的表現形式上的變化。即使是人類科技進步到腦電波交流的層次上,相應的法律和約束形式也會出現——人類社會本質的管理形式沒有突破前,法律是無可避免的存在著的。

  現實生活中的進步要遠比網絡世界的進步來得更有意義。一切正能量的發(fā)揮還是進步都需要回歸到現實生活中實現,限制網絡誹謗行為和限制網絡反腐并不是一回事兒。“兩高”發(fā)布的《解釋》在法律上回答了如何限制網絡誹謗行為,而更多法律界人士的解讀則期待執(zhí)行時能夠保障網絡反腐的功能化,兩者看似是自話自說,在法律的實際執(zhí)行意義上,兩者并不相悖,人大教授的“擔憂”也就沒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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