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公布關于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9月9日下午15時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公布“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國“兩高”9月9日出臺司法解釋規(guī)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shù)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fā)次數(shù)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jié)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準。

  不明知是虛假而發(fā)布、轉發(fā),不構成誹謗

  法條原文:

  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ㄒ唬┠笤鞊p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ǘ⑿畔⒕W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jié)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明知損害他人名譽也要捏造事實造成傷害、情節(jié)惡劣,構成誹謗罪

  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網上散布,主觀上具有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故意,客觀上也對他人的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情節(jié)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符合刑法的規(guī)定。但是,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發(fā)布、轉發(fā)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也不構成誹謗罪。

  當前,廣大網民利用信息網絡進行“網絡反腐”、“微博反腐”,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對待,負責任地核實,及時公布調查結果。即使檢舉、揭發(fā)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誹謗信息被瀏覽五千次、轉發(fā)五百次追刑責

  法條原文: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shù)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fā)次數(shù)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ǘ┰斐杀缓θ嘶蛘咂浣H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ㄈ┒陜仍蛘u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ㄋ模┢渌楣?jié)嚴重的情形。

  兩高解讀

  總體上看,《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構成誹謗罪的標準,規(guī)定了較為嚴格的“門檻”。行為人如果實施了誹謗行為,但不符合《解釋》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情形的,也不能認定為誹謗罪。這充分體現(xiàn)了在依法、準確打擊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護廣大網民的表達權,最大限度地體現(xiàn)教育、引導為主的精神。

  專家解讀

  實施誹謗不屬“情節(jié)嚴重”

  不能認定為誹謗罪

  刑法專家謝望原認為,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誹謗罪一個顯著特點是,只有“情節(jié)嚴重的”誹謗行為才構成誹謗罪,而一般的誹謗行為只能作為民事侵權或行政違法行為處理。

  長期以來,何謂“情節(jié)嚴重”一直是誹謗罪認定中的一大難題。“現(xiàn)在,司法解釋予以了明確。這就意味著凡是利用信息網絡惡意發(fā)表誹謗他人信息,達到上述四項標準之一的,行為人必須承擔相應刑事責任。”謝望原說。

  誹謗他人引發(fā)群體性事件公安將立案偵查

  法條原文:

  第三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ㄒ唬┮l(fā)群體性事件的;

 ?。ǘ┮l(fā)公共秩序混亂的;

 ?。ㄈ┮l(fā)民族、宗教沖突的;

 ?。ㄋ模┱u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ㄎ澹p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斐蓯毫訃H影響的;

 ?。ㄆ撸┢渌麌乐匚:ι鐣刃蚝蛧依娴那樾巍?/p>

  兩高解讀

  七種誹謗情形適用于公訴程序

  由公安機關立案,檢察院公訴

  按照刑法規(guī)定,誹謗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如果沒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對實施誹謗的行為人處以刑罰,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這就是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案件,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對此類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序,既符合刑法的規(guī)定,也是有效懲治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現(xiàn)實需要。各級司法機關要準確理解和把握上述幾種情形,既要突出打擊重點,依法懲治誹謗犯罪,又要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防止擴大打擊面。

  網上辱罵他人情節(jié)惡劣,可追究尋釁滋事罪

  法條原文:

  第四條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fā)次數(shù)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第五條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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